一、依據「臺中市政府文化局視覺藝術類活動補助作業要點」辦理,補助對象及條件如下:
(一)補助對象:分為團體及個人。
(二)補助條件:於本市公開場所辦理之視覺藝術活動。
二、本期自115年3月1日至3月15日辦理收件(以郵戳為憑,因截止日遇假日,順延至次一上班日),受理115年7月至12月辦理之視覺藝術活動補助申請,補助金額依本局115年預算及審查結果辦理。
三、符合申請資格者,請於受理期間填妥申請表7份, 併同證明文件與其他相關資料,逕寄本局視覺藝術科,信封請註明「視覺藝術類活動補助申請案」。
四、「臺中市政府文化局視覺藝術類活動補助作業要點」及申請 書表請逕至本局網站-藝文主題-視覺-視覺藝術補助下載(https://www.culture.taichung.gov.tw/2104994/Lpsimplelist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