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轉知-展覽補助】台中市政府文化局114年下半年「視覺藝術類活動」補助

一、依據「臺中市政府文化局視覺藝術類活動補助作業要點」 辦理,補助對象及條件如下:

       (一)補助對象:分為團體及個人。

       (二)補助條件:於本市公開場所辦理之視覺藝術活動。 

二、本期自114年3月1日至3月15日止辦理收件,受理114年7月 至12月辦理之視覺藝術活動補助申請,補助金額依本局114 年預算及審查結果辦理。

三、符合申請資格者,於受理期程內檢附填妥之申請表及計畫 書7份,併證明文件與其他相關資料,逕寄本局視覺藝術 科,信封請註明「視覺藝術類活動補助申請案」。

四、「臺中市政府文化局視覺藝術類活動補助作業要點」及申 請書表請逕至本局網站-藝文主題-視覺—視覺藝術補助下載

       (https://www.culture.taichung.gov.tw/2104994/Lpsimplelist